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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1160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95********,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林县**镇**路**号,住南宁市江南区**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蓝某某饮酒后驾驶粤G****2号小型客车从南宁市青某某**小区附近出发,沿长湖路、厢竹大道、清厢快速路行驶至青某某长堽路六里前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案发时蓝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54.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员基本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截图、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乙醇定量检验报告书;

4.血液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俊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取保候审于南宁市江南区**园**栋**单元**号,联系方式:1860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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