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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蓝某某酒后驾驶粤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S269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沙溪村委会路段时,与由罗某某驾驶的粤K/*****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蓝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94.9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蓝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蓝某某已与罗某某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6.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显忠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蓝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册3张。

3.《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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