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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347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6月22日分别被惠东县公安局、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蓝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粤LW3****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河南路沣盛桥路段被交警查获。随后抽取蓝某某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定量检测检验。经检验蓝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思益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蓝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9456****。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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