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19]160 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70********,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广东省丰某某**镇**街。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0时许,被告人蓝某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从丰某某汤坑镇建设南路西小区三巷往汤坑镇石碑街方向行驶,行至建设南路西小区二巷7号前路段时,碰撞到由黄某某停发在此处的小轿车,造成蓝某某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从蓝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3.4mg/100ml,案发时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戴志勇
2019年11月22 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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