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671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9月28日。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2时05分许,被告人蓝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且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搭载他人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横江桥路段时,与一辆无号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蓝某某本人、摩托车后座人员、电动车驾驶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民警到场处理,将蓝某某带至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蓝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81mg/100ml,属醉酒。经认定,蓝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英颖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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