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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公诉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79********,畲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日,被告人蓝某某在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充沈某某拨打客服电话将沈某某名下已挂失的账号为622600********8345的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重新开通使用。截止2019年5月,被告人蓝某某将该信用卡进行透支取现或消费共计欠款人民币11172.21元。

案发后,被告人蓝某某家属代为归还全部欠款。

被告人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记录证明、信用卡收支清单、

扣押笔录附清单、发还清单、手机提取笔录、截图照片、欠条、收条、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程 婧

二○一九年十一月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预审卷宗二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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