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瑶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 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蓝某某驾驶桂A72****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马山县弄拉景区驶往都安县**镇**村方向,16时5分左右行驶至国道210X线3246公里+350米处时,由于疲劳驾驶,车辆越过对向车道与对向由韦某某驾驶桂M8****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某死亡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7月17日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蓝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韦某某无事故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蓝某某、太平洋保险公司向死者韦某某的家属赔付保险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7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忠诚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讯问笔录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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