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公诉刑诉〔2019〕33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兰溪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刑事拘留,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蓝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兰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蓝某某伙同韦某某窜至兰溪市**邨**幢**单元**室,通过技术开锁进入屋内,窃取被害人童某某家中人民币135元。同日被告人蓝某某又伙同韦某某窜至兰溪市**街道**村**幢**单元**室,通过技术开锁进入唐某某家,未窃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韦某某、蓝某某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唐某某被盗现场照片、童某某被盗现场照片、现场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照片、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价格鉴证机构资质、前科资料、;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童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兰溪市**街道**邨唐某某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兰公(刑)勘(2019)04016号、兰溪市**街道**邨童某某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兰公(刑)勘(2019)04017号;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害人唐某某失窃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骅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蓝某某现被羁押在兰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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