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开发区**村**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罪
2020年3月31日3点34分许,被告人蓝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青岛市即墨区孟沙河**路路口南侧处时,与张某某停在路边的鲁******号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被告人蓝某某受伤,蓝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蓝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5.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盗窃罪
2020年5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伙同被告人蓝某某至青岛市即墨区**街道**宿舍处,将被害人刘某某在门口的百灵鸟盗走。经即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百灵鸟及鸟笼总价值人民币3466元。
被告人蓝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到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自动投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到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自动投案;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到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分别以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元。被告人陈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君
检察官助理:刘洋洋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原籍;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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