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8********,畲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建德市**街道**社区**幢**室。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0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建德市**街道**山庄**幢**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区**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曾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至8月,黄某甲(已判刑)伙同被告人蓝某某、曾某某在微信上建立群聊,在青龙十三张APP软件中开设赌博房间,将房号发布在微信群内,提供给高某某、吕某某等人以“十三道”的方式进行赌博,黄某甲从每局中抽头人民币15元;黄某乙(已判刑)之后也参与其中的开房和抽头。经查,黄某甲、黄某乙通过微信支付抽头获利人民币319 035元,通过支付宝支付抽头获利人民币7 29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26 325元;被告人蓝某某、曾某某二人于2018年7月至8月期间,通过抽头获利人民币42 000余元,其中被告人蓝某某抽头获利人民币21 900、被告人曾某某抽头获利人民币20 970元。
2.2018年3月至5月,被告人蓝某某、曾某某等人在微信上建立微信群,组织群成员在青龙十三张APP软件上以“十三道”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经查,被告人蓝某某获利人民币42 415元;被告人曾某某获利人民币25 335元。
综上,被告人蓝某某抽头获利人民币共计64 315元;被告人曾某某抽头获利人民币共计46 305元。
案发后,被告人蓝某某、曾某某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蓝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0 000元;被告人曾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5 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吕某某、胡某某、邱某某、方某某、凌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蓝某某、曾某某及同案人员黄某甲、黄某乙、杨某某、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蓝某某、曾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蓝某某、曾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睿亭
二○二〇年五月八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卷宗四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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