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建**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创业股东,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乡**村**路**号,现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1996年10月11日,因犯出售伪造货币罪,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10月间,刘某某、陈某某等人(均已判刑)共同研究确定福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和资金募集方案,采取向社会公众销售**公司“老区红”期权证书,将企业代码宣传为股票代码,设立“老区红”网站的虚拟电子股盘,宣传公司三年内会上市,承诺“老区红”期权证书将来可兑换成“老区红”原始股,购买“老区红”期权成为会员可以获得多种收益等虚假宣传手段,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期权方式成为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会员不断发展下线。**公司将投资入会分为2000元、8000元、20000元三个级别,对应为银卡、金卡、钻卡会员,会员发展下线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分享奖、销售奖(又称碰撞奖)、绩效奖。购买期权成为会员后,即可获得相应的“老区红”会员网站的账号、密码,并拥有不同比例的红利值。红利值可在“老区红”网站的虚拟电子股盘购买红利股,并进行交易。该电子股价只涨不跌,属人为控制。**公司为规避打击,将会员直推的下线与会员安置关系相分离。会员安置系统显示,每个会员上下线关系为二二制,即每个会员直接下线只有两个。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截止2017年8月24日,“老区红”网站注册会员21736人,会员包括银卡、金卡、钻卡和至尊卡4个级别,登记银行账户人数为9819人,会员关系组织结构共156层,其中推荐关系组织结构共54层,**公司通过计算机系统设定相关规则,计算和给付“老区红”会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分享奖、销售奖和绩效奖。据龙岩正易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公司自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27日,在销售“老区红”期权的传销活动中,累计收到社会融资款153,404,065.04元,累计支付各项返利款124,571,910.00元。
被告人蓝某某、张某某积极宣传并发展下线,对“老区红”期权销售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其中被告人蓝某某发展下线会员10层421人、被告人张某某发展会员11层共2032人,被**公司吸收为创业股东,公司许诺如上市将给予每人不高于1%的原始股。被告人蓝某某、张某某分别收到林某某转账的返利款人民币75万余元和2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司关于引入创业合伙人的决议、期权证书复印件、下线层级图、林某某银行交易记录明细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蓝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龙岩正易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集团“老区红”期权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期权方式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蓝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蓝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蓝姗姗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00480****;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巷**号),联系电话13959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祖训家规。
张氏祖训家规
笃忠敬言
急公守法,完粮息讼。
敦孝悌言
事事亲敬,敦宗睦祖。
严杂敬言
奸盗赌博,占欺谋吞。
注释:热心公益,遵守法度。交纳田赋,平息争讼。孝敬父母,团结同族,使家族和睦、同族之间友好相处。严禁赌博、盗窃、欺诈、侵吞他人财产等恶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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