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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邹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公诉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504811975*******,畲族,中专文化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永安市,住省永安市******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82********,汉族,中专文化,系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级代理商,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村**组**号。

被告人金春煌,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7*******,汉族,初中文化,系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级合伙人,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住泉州市丰某某**街**号**小区**室。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邹某某、金春煌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先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2019年3月8日4月8日2019年5月7日5月28日);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19年2月24日至3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于2013年5月在厦门市湖里区设立,法定代表人王某甲。2016年10月18日,该公司推出“赚钱趣”APP平台,2017年10月,该公司对“赚钱趣”APP平台进行改良,推出三级分销机制,2018年9月21日,该公司又在“赚钱趣”APP上推出了“拼团趣”版块。“赚钱趣”、“拼团趣”平台会员级别有用户、经销商、代理商、合伙人会员4个等级,要求会员消费一定金额加入组织,再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和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消费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10月14日,“赚钱趣”网站注册会员人数共计14978人、“拼团趣”会员520个,分润总额为人民币816942.7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在泉州地区已形成以被告人蓝昌、邹某某等人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金春煌为业务骨干、以陈某某等人为一般人员、以黄某某等人更低层次的人员的金字塔型网络传销组织。

被告人蓝某某于2016年11月加入**集团传销组织,2018年3月29日、9月13日,被告人金春煌、邹某某先后经被告人蓝某某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在泉州地区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并于同年9月20日成立福建**集团泉州运营中心。被告人蓝某某系明人集团业务总监,合伙人级别,负责协助、指导泉州市场开展工作、调整会员结构等,在泉州发展下线并为下线传销人员授课,收取泉州地区会员费交至厦门公司以及在平台数据崩溃后保管相关帐目。被告人蓝某某在“赚钱趣”处于第2层、直推数为89,下线会员数为9451,下线层数为22层;“拼团趣”处于第1层、直推数为2,下线会员数为451,下线层数为29层,提现总额为19070元。被告人邹某某系“赚钱趣”泉州市级代理商,泉州运营中心负责人,合伙人级别,负责开拓泉州市场,租赁本区东海泰禾广场12号楼626室作为泉州运营中心,每加入1个会员交纳会员费996元,其作为市级代理可获得10元。被告人邹某某在“赚钱趣”处于第4层、直推数为28,下线会员数为381,下线层数为8层;“拼团趣”处于第12层、直推数为2,下线会员数为145,下线层数为18层。 被告人金春煌系合伙人级别,发展下线人数众多,其对该传销组织的扩大起了关键作用,先后发展了何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姚某某、张某某等大量人员作为直接下线,提现总额为24184元。被告人金春煌在“赚钱趣”处于第14层、直推数为70,下线会员数为1321,下线层数为10层;“拼团趣” 处于第13层、直推数为2,下线会员数为100,下线层数为9层,提现总额为278064.95元。

2018年10月8日上午,丰某某工商局将本案线索移送至丰某某公安分局侦办,该局于同日立案侦查。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蓝某某、邹某某、金春煌分别在本区云谷小区、东海泰禾广场、碧水湾小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人员提取的传销组织关系图、账单、宣传单、作案用手机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工作说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王某乙、张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蓝某某、邹某某、金春煌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制作的证人辨认被告人以及被告人间互相辨认的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人员提取的赚钱趣APP后台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邹某某、金春煌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邹某某、金春煌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19年6月20

附:

    1.被告人蓝某某、邹某某、金春煌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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