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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164号 

被告人蓝彬,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3********,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海南省三亚市人,住三亚市**镇**村委会**村**小组**号。因犯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彬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5日,雷某某发现自己停放在海口市琼山区**村**号楼下路边的一辆黑色福特福克斯牌小轿车(发动机号码:CJ0****,车辆识别代号:LVSHCAMC2CE01****)被盗,遂报案。同年1月20日,海口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

2014年年初,被告人蓝彬在三亚市海棠区**路蓝某某的洗车店内以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从一名叫“老王”的男子(身份信息不详)处购买了该轿车,购车时蓝彬明知该轿车无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后蓝彬让外甥蔡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出售。2014年10月,蔡某某以人民币2.4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何某某(已判刑)。2019年1月20日,何某某在使用该轿车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2019年5月18日,该车退还原车主雷某某。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涉案福特福克斯牌小轿车价值人民币149930元。

2020年4月14日,经海口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传唤,被告人蓝彬到案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何某某、蓝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蓝彬与同案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机动车辆检验报告、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彬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收购,价值人民币14993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蓝彬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维青

书 记 员:林春苗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蓝彬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海南省三亚市**镇**村委会**村**小组**号,联系方式1779849****;

2.随案移送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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