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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故意杀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忻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8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忻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忻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蓝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蓝某某因长期以来生活琐事对被害人蓝某某怀恨在心。2020年9月5日晚,因被告人蓝某某的儿子在忻城县**镇**村**屯被害人蓝某某家中玩耍时弄坏了蓝某某孩子的玩具,引起蓝某某和蓝某某两家人发生争吵,后蓝某某持一把菜刀冲到蓝某某家门口砍伤蓝某某的头部和左边肩部。本屯的蓝某丙将被告人蓝某某拉回家后,蓝某某还是气愤难平,然后又持另一把菜刀再次来到蓝某某家,扬言要杀死蓝某某及其家人,并砸烂蓝某某家的一扇玻璃窗户。后被告人蓝某某得知受伤的蓝某某在**镇卫生院包扎,又持菜刀冲到**卫生院处置室内对正在缝合伤口的蓝某某进行砍杀,因蓝某某及时逃跑以及现场医生的阻拦,被告人蓝某某未能砍中蓝某某,但蓝某某仍继续持菜刀追砍蓝某某,因追不上蓝某某,蓝某某返回家中后被忻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忻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蓝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蓝某某故意杀人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增做

检察官助理:周桂珠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蓝某某现在羁押忻城县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局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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