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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等二人开设赌场案)_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蓝某,绰号“老六”,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8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乡**村**街**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14日被忻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忻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蓝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7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乡**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忻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蓝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至同年5月28日,被告人蓝某、蓝某甲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共同在忻城县欧洞乡里苗村里苗街开设赌场。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蓝某、蓝某甲选定里苗小学大门东面一旧房、里苗街篮球场后一旧房等处作为赌场并经常变换地点,同时安排人员为赌场放哨。蓝某、蓝某甲每天确定赌场地点后就告知、招引赌徒到该赌场用扑克牌以比点数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蓝某、蓝某甲提供桌椅和赌具,管理赌场,亲自或者安排人员发牌、找补钱、抽水钱。每天下午和晚上开赌两场,每场有20-30多名赌徒参与赌博。蓝某和蓝某甲每天抽头渔利5000元以上,至2020年5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处时止,累计抽头渔利15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蓝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英花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忻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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