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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蒿迎某放火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蒿迎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徐州市铜山区********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19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蒿迎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9时许,在徐州市铜山区**镇**街**五金百货店的二楼蒿迎某的住房内,被告人蒿迎某与父亲蒿某甲因收取其租户孟某某房租的事情发生矛盾,出于泄愤,蒿迎某用火机点燃废纸箱扔到自己住处的床上,自己掩门离开,后被告人蒿迎某将其点燃自家房屋的情况告知了邻居,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后邻居及时将火扑灭。此时房间内被褥、木床、柜子等家具烧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烧毁的物品

2.书证:户籍信息、证明;

3.证人蒿某乙、蒿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颜某某、谢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蒿迎某的供述和辩解;

5.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蒿迎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蒿迎某现羁押于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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