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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蒿某某、赵某甲赌博案)_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264号

被告人蒿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赵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蒿某某、赵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4日,被告人蒿某某在郭杜豪都酒店402房间聚众赌博,雇佣被告人赵某甲抽取彩头,韩某某等人提供吃饭、喝水、抽烟等服务,以用麻将牌推对子的形式赌博,赌注1000元至2000元一锅,6000元封顶,当天23时许,民警清查时查获该赌博窝点,现场查获赌资81000元,抓获赌博人员蒿某某、赵某甲、董某某、姜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十多人。2013年12月05日对王某丙、董某某、姜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赵某乙、韩某某已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4、行政处罚法法律文书、收缴审批表、决定书;5、抓赌笔录、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蒿某某、赵某甲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亮

2014年5月31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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