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462号
被告人蒲青松,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盛区**路**号附**号**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 于2017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青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蒲青松在重庆市万盛区进盛中学对面的虾搞文具店,趁人不备分三次盗窃了硬盒中华烟、硬盒黄天子等38包香烟,经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095元。
2020年4月1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蒲青松在重庆市万盛区子如广场旁小永辉超市内,盗窃了猪排骨、猪瘦肉和猪三线肉等物品。
2020年4月13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蒲青松在重庆市万盛区子如广场旁小永辉超市内,盗窃了猪排骨数斤。
2020年4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蒲青松在重庆市万盛区子如广场旁小永辉超市内,盗窃了猪排骨数斤。
2020年5月18日,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社区门口将蒲青松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蒲青松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青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青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青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蒲青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蒲青松另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蒲青松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蒲青松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剑锋
检察官助理:陈承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蒲青松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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