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银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蒲银川采取用文件夹拨开防盗门锁入户的方式,在重庆市万州区三次实施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7891元。具体情况如下:
1. 2019年10月2日,蒲银川来到万州区**小区**幢**单元**室,盗走被害人冯某某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华为P9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25元。
2.2019年11月2日,蒲银川来到万州区**路**号**单元**室,盗走被害人崔某某佳能相机1部。经鉴定,被盗相机价值人民币3795元。
3.2019年11月13日,蒲银川来到万州区**路**号**单元**室,盗走被害人潘某某Acer笔记本电脑1台、黄金项链1条。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900元,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771元。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蒲银川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旧物登记表、周大福购物凭证、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崔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蒲银川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银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银川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银川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蒲银川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艳
检察官助理 刘旭波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证据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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