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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叙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3月25日被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6月15日改变管辖并将案件移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3日将案件交办我院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晚,被告人蒲某某与被害人蒲某某及其父母在高县**乡**村**组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蒲某某出口辱骂被害人蒲某某母亲,蒲某某听到后便上前与被告人蒲某某发生抓扯,被告人蒲某某持旋耕机“挖挖”往蒲某某头部击打,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蒲某某系因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光

检察官助理:李林冲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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