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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运权盗窃案)_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蒲运权(小名:蒲二娃),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叙州区**镇**村**组**号。

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四川省宜宾市原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四川省宜宾市原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四川省宜宾市原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四川省宜宾市原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被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20年1月25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水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水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运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蒲运权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邓某某家中,趁邓某某熟睡之机盗取其身上现金5000元。

2.2020年4月16日1时许,被告人蒲运权又通过拉车门入车内的方式,盗取兰某某停放在水富市云水医院对面车牌号为川******的小车内现金1200余元。

3.2020年4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蒲运权又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水富市紫荆豪园步行街2楼的水富市光速网吧并在吧台盗取四包鸡脚,两瓶饮料,及一些一元硬币,共价值四十元左右。

4.2020年4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蒲运权又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楼,通过破坏防盗窗的方式,入室盗取陈某某家中两间卧室内的人民币共计900余元。

5.2020年4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蒲运权在水富市后山脚下曾记鲜切牛肉火锅店,使用万能钥匙打开店门的U型锁并入店盗取曾某某停放在店内的车牌号为云******白色新大洲本田女士踏板摩托车,经水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360元。

6.2020年4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蒲运权通过拉车门入车内的方式盗取罗某某应停放在水富市向家坝大道水富鸿达轮胎店门口车牌号为川******军绿色小车内现金100余元。

7.2020年4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蒲运权在水富市多伦多地下停车场盗取了摩托车汽油时,在现场被周围群众发现,后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水富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罗某某、兰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温某某、邓某某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蒲运权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水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十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运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运权虽自愿认罪认罚,但其主观恶习较深,不足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因其具有多次故意犯罪记录且是当年度内累犯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顺友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水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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