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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腾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蒲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8时30分许,被告人蒲某某驾驶“皖******”号小型面包车,在怀远县榴城镇境内涡河一桥北侧由遇春路西侧路外向非机动车道倒车时,将沿非机动车道自北向南推手推车的杨某某碰伤的交通事故。杨某某经救治无效于同年6月3日死亡。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死者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继而诱发老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2、被鉴定人杨某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外伤存在因果关系,属伤病共存,两者对死亡的后果作用基本相等,建议外伤的参与度为45%-55%。怀远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蒲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蒲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7日,蒲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皖天正司鉴[2020]法病鉴字第285号等鉴定意见;

5.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宇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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