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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63********,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宁强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农民。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晚,被告人蒲某某在宁强县天津中学后面河坝钓鱼时捕获娃娃鱼(学名:大鲵)一条并养在家中,其孙子放学回家发现后,向蒲某某告知娃娃鱼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猎捕属于违法行为,要求立即放生,蒲某某随后将娃娃鱼转移至母亲彭某某居住的房屋内藏匿,次日宁强县公安局接群众匿名举报后将该娃娃鱼查获。经称重、测量,该娃娃鱼长120cm、重11kg。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野生动物为有尾目隐鳃鲵科大鲵属大鲵,为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蒲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的供述;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蒲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宗华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宁强县********号;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7.《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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