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刑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号**栋**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郴州市宜章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蒲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农批市场以1400元的价格从向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1只猫头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雕號)用于个人食用;同年4月21日,蒲某某又以2200元的价格从向红兵处购买了1只猫头鹰用于个人食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聘请书、提取笔录及照片、案件交办函、指定管辖等文书、悔过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湘野动专鉴[2019]动鉴字第44号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意见书、湘野动赚鉴[2018]动鉴字第7号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意见书、湘铭鑫司鉴所[2019]电鉴字第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非法购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雕鸮二只用于食用,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胜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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