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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2029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组,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广场****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2020年9月12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15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蒲某某从外地回到南部县**乡待业,其间,为牟取不法利益,蒲某某通过柳某某介绍(已判刑),委托蒋某某(已判刑)有偿制作了域名为www.szlhaiai.com、www.01bbin.com等三个网站,发布女性裸露图片用于宣传卖淫信息。

诉讼期间,被告人蒲某某向侦查机关退回赃款人民币255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并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平

检察官助理:尤敏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单页材料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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