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70********,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黑龙江省巴彦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镇**村**屯,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11月2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蒲某某在琼海市**镇**路**小区**铺面工作时,因琐事与被害人随某甲发生口角。被告人蒲某某拿起一张塑料凳子砸在案板上,被害人随某甲将案板上装馒头的盘子掀翻在地上,蒲某某冲上前去找随某甲理论被吴某某阻拦,蒲某某挣脱开阻拦触碰到随某甲,导致随某甲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随某甲颅脑损伤程度符合重伤一级。
被告人蒲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血迹等相片;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入所体检表、社会危害性说明、办案说明、反馈说明;
3.证人证言:随某乙、李某某、周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新庆过失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春荣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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