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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贩卖毒品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1513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楼。2020年5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被告人蒲某某与尹某(另案处理)在网上认识后便商议合伙贩卖冰毒牟利,由尹某联系买家并谈好价格,被告人蒲某某负责将冰毒以快递形式寄往买家。2020年4月10日左右,马某某以950元人民币每克的价格向朱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一克冰毒,之后朱某某以人民币850元每克的价格向尹某购买一克冰毒;后被告人蒲某某在尹某的授意下将一克冰毒(经称重为0.8克)通过快递的方式寄给马某某,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同案关系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为了贩卖冰毒给下家马某某而向上家尹某购买冰毒,并提供快递地址给尹某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微信账号截图、支付宝账户截图、支付宝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予以佐证。

2、证人马某某、姜某某(承办民警)的证言证实,马某某通过支付宝联系朱某某购买冰毒、本案案发及侦破的事实、过程。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对被告人蒲某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查获金色、蓝色华为手机各一部,并将其扣押。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将马某某取得的快递物品扣押,内有用一透明袋子包装的可疑白色晶体。

5、称重、取样笔录证实,涉案可疑白色晶体重量为0.8克。

6、检验鉴定委托书、毒品检验鉴定事项确认书、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从该可疑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7、案发经过、户籍信息证实,本案案发、被告人蒲某某到案经过及其身份情况. 

8、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事实另有其辨认笔录、运单电子凭证截图、照片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故意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蒲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廉敬武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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