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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1391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乡**村**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底,被告人蒲某某用捡来的身份证(姓名余某某,身份证号3622021980********),与业主邓某某签订了租住宝安区航城街道******房的合同,并缴纳了租金、押金人民币10200元。至7月份,蒲某某因交不起后续的房租,便产生将房子转租给别的租客以骗取租金、押金差额的想法。7月底,蒲某某冒充业主,用上述“余某某”的身份信息与被害人虞某某签订了租赁合同,收取了虞某某三个月租金9600元、一个月押金(押一付三)3200元、一年车位租金1600元,共计人民币14400元。蒲某某收取了上述款项后,并未与房屋业主邓某某交接,而是携款去往广州。后邓某某把蒲某某此前留下的押金扣除其拖欠的租金、水电杂费后,将剩余部分交虞某某抵扣租金。经统计,蒲某某骗取虞某某租金、押金差额共计人民币9300元。2019年1月9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将返深的蒲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蒲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10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山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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