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695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捕前住新疆阿克苏市地区**局家属院高层**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0月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蒲某某于2018年1月左右与受害人周某某在阿克苏市**路**打台球结识。2018年8月中旬蒲某某告诉周某某如果有人要处理酒驾可以找他。后周某某将自己的朋友艾某甲介绍给了蒲某某,蒲某某说可以办理但需要收7万元来处理酒驾的事。蒲某某让朋友廖某某帮忙拿办理酒驾的钱,廖某某与周某某在伯爵台球厅见面收取2万元现金,并以个人名义给周某某写下2万元收条,2018年12月左右周某某给廖某某转账5万元,廖某某将收到的7万元全部交给了蒲某某,蒲某某将骗取的7万元用于吃饭、旅游等个人消费,至今未退赔。
2.2018年8月底周某某第二次向被告人蒲某某说有个朋友(艾某甲的朋友)酒驾问蒲某某能不能办理,蒲某某说办理需要收7.5万元,蒲某某让廖某某去拿钱,廖某某拿到2.5万元并全部转给蒲某某,事后廖某某不愿参与此事,蒲某某自己找周某某拿了剩下的5万元并打了收条。蒲某某将骗取7.5万元,用于酒吧消费、旅游等,至今未退赔。
3.2018年8月左右周某某将朋友艾某乙(驾照被吊销)介绍给蒲某某,让蒲某某办理恢复驾照一事,2019年5月左右艾某乙将16万元现金给了周某某,周某某将16万元现金给了蒲某某,后蒲某某迟迟不能办理,艾某乙和周某某多次向蒲某某索要16万均未归还,2019年9月后艾某乙再无法联系到蒲某某。后周某某将16万元退还给了艾某乙。蒲某某将骗取的16万元用于吃饭、喝酒等高档消费,至今未退赔。
4.2018年9月左右受害人周某某向被告人蒲某某说有个朋友(依某某朋友)酒驾,蒲某某说可以办理需收7万元,周某某分2次给了蒲某某7万元,蒲某某以自己的名义打了收条,蒲某某收到7万元后用于个人消费,至今未退赔。
5. 在2019年3月初,杨某某驾被公安机关查处,通过李某某、王某某找到周某某帮忙,周某某找到被告人蒲某某,蒲某某称需要7万元办理此事,后杨某某将7万元通过王某某、李某某、周某某转手给了被告人蒲某某,蒲某某将骗取的7万元用于泡慢摇吧、旅游、住酒店等消费,至今未退赔。
6.2018年10月中旬周某某打电话让被告人蒲某某办理酒驾免诉责任书,蒲某某称一人一万,五个人共需5万元,蒲某某共收4万元。用于个人消费,至今未退赔。
被告人蒲某某以办理酒驾不被法律追究为由骗取受害人48.5万元,并将骗取的48.5万元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蒲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燕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蒲某某现被羁押在阿克苏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两份,换押证一套,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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