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42********,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住仁寿县**镇**路**段**号,2005年3月2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9月7日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南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2********,汉族,专科文化,四川省**甲实业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租住深圳市罗湖区**阁**F。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南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曾用名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82********,彝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住雷波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付某某、卢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付某某涉嫌持有假币罪,于2020年8月12日、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蒲某某成立四川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蒲某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人卢某某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付某某成立四川省**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同年9月26日付某某成立四川省**乙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日,付某某签发委托书,授权甲公司操作运行乙公司向四川投资2000亿人民币的产业扶贫支农资金。同年12月12日,乙公司制作了关于在四川省境内26个县、区、市进行产业扶贫支农试点的立项备案报告,投资2000亿元,成立四川省**乡村振兴康养生态经济项目,法人代表为付某某、总经理蒲某某。
2019年9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乙公司投资、占股70%,甲公司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占股30%。项目一切须提前报乙公司,双方各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单项目实施。合作期限自公司注册之日起对单一项目结束时止。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在项目无审批手续、无投资资金的前提下,被告人蒲某某、卢某某、付某某以甲公司、乙公司名义,对外发包工程,以1亿元合同金额收取50万元诚信金的标准收取工程承包方履约金。使用伪造的甲公司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五位一体”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试点合作协议、伪造的**红色文旅九九康养生态产业基地规划图、印有付某某名字的香港汇丰银行600亿美元的虚假资金确认函,骗取工程承包方的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共诈骗四川**甲建筑有限公司诚信金100万、陕西**劳务公司诚信金20万元、四川**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诚信金50万元、珠海**建筑有限公司诚信金18万元、四川**乙建筑有限公司诚信金24.4万元、宣汉**建筑劳务公司诚信金120万元、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诚信金25万、内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诚信金60万元、四川**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诚信金15万元、四川**建设工程公司诚信金60万元、四川**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诚信金50万元、四川**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诚信金50万元、广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诚信金50万元。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诚信金50万元、河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诚信金50万元、四川**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诚信金20万元、**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35万元、成都市新都**建筑有限公司80万元。共计877.4万元。其中付某某的乙公司帐户收取70万元,甲公司帐户转给付某某385万元,下余422.4万元转入蒲某某、卢某某私人帐户,用于偿还公司开支借款、债务、去北京参会、交房租等,仅支付工程款42.8万元。付某某将收取的诚信金用于偿还借款、儿子买房、偿还信用卡、购买保险等。
2020年5月5月30日,南江县公安局警察在被告人付某某租住的深圳市罗湖区**阁**F租房内搜查时,从付某某的卧室柜子里搜查出797张第纳尔币和100张美元币。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冠字号码为A57924301A-A57924400A券别100、版别 1934 的100张美元币为假美元币。经对中国银行全球门户网站的外汇牌价查询,案发时100美元现汇买入价为712.16元人民币,现钞买入价706.37元人民币,中行折算价713.16元人民币,付某某所持有的100张假美元,折算价为7131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付某某、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明知假币而持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假币罪追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蒲某某、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卢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如实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如实供述持有假币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蒲某某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蓉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付某某现羁押于南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卢某某现住雷波县**乡**村**组**号
2、侦查卷宗2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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