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1034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4********,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号,现住湖北省利川市**乡**村**房。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5月3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至9月3日期间,被告人蒲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万州区多次以技术性开锁的方式,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后,盗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蒲某某等人在被害人谭某某位于万州区龙驹镇祥和家园**栋**室的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700元;
2.同年9月3日中午,被告人蒲某某等人在被害人王某某位于万州区天援路**号**幢**单元**室的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200元、金色项链1条。经鉴定,被盗金色项链价值人民币135元;
3.同年9月3日中午,被告人蒲某某等人在被害人张某某位于万州区红溪沟还房**幢**单元**室的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900元、黄金花戒1枚。经鉴定,被盗花戒价值人民币3900元;
4.同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蒲某某等人在被害人段某某位于万州区大石还房**幢**单元**室的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1800余元、金属首饰若干。经鉴定,被盗首饰共计价值人民币9920元。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蒲某某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民警从蒲某某处依法扣押了全部盗窃所得的钱物,并已发还给被害人,蒲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判决、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谭某某、张某某、段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蒲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 曦
检察官助理 刘晓东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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