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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679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68********,黎族,文盲或半文盲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村委会**小村**小组**号,捕前住原籍。因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0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酒后无证驾驶于2018年8月被三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同年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决定将两案并案审查。于同年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年11月22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蒲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琼BG****号“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途径三亚市崖州区大小洞天路口路段时被设卡的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蒲某某血液内乙醇浓度为134.9230mg/100ml。

2019年10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蒲某某途径三亚市天涯区**村委会**工地宿舍时,发现被害人叶某某的手机在床头靠窗位置充电,后被告人打开窗户将该手机盗走并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卖给甫某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334元。被盗手机已起获被发还给被害人叶某某。

2019年10月21日23时许,公安干警在三亚市崖州区崖城中学附近口头传唤被告人蒲某某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书证:到案经过、报案书、人口常住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甫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手机,数额较大;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被告人蒲某某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晓梅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此页无正文)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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