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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65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号。被告人蒲某某曾因盗窃,于2018年1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10月31日、2019年10月9日被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蒲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蒲某某步行至常州市武某某**镇**村,趁车门未锁、周围无人,窃得被害人伍某某停放于该小区**栋与**栋之间的苏D*****汽车内现金1100元。案发后,现金835元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榕娜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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