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蒲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642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2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9时许,被告人蒲某某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小区**号楼**单元附近盗窃被害人魏某某的一辆跨骑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跨骑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6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张店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被告人蒲某某的辨认笔录等;7.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8.其他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蒲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彦伟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