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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9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蒲某某在宜宾市叙州区**街道**路段蒲某甲经营的茶馆外,盗走茶馆安装在门面外的六台空调外机,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在宜宾市叙州区**街道**小区外经营废旧回收门市的杨某某。根据宜宾市叙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叙价认涉(2020)80号鉴定结论:价格认定标的在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肆仟柒佰伍拾壹元整(小写:4751元)。

2.2020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蒲某某在宜宾市叙州区**街道**广场旁王某某经营的**珠宝店外,盗走安装在门面外的一台空调外机,后以每斤1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

3.2020年6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蒲某某在宜宾市叙州区**街道**路段袁某某经营的**茶苑外,盗走茶馆安装在门面外的一台“格力牌”空调外机,后以每斤1 元的价格卖给在杨某某。

4.2020年6月(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蒲某某在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路**项目部外,盗走安装在项目部室外的一台空调外机,后卖给杨某某。

5.2020年8月10日凌晨,蒲某某在宜宾市叙州区**小区外一超市内,趁人不备,盗走超市内铁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蒲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洪

检察官助理:邓宇航

2020年12月14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宜宾市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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