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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苍溪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对被告人蒲某某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蒲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悦**栋**房间内,趁被害人唐某某不在家之机,盗窃唐某某放在卧室衣柜里的50000元人民币,用于网上赌博。

2020年4月24日,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悦**栋**房间将被告人蒲某某抓获。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月25日,被告人蒲某某已将50000元人民币退赔给被害人,被害人唐某某对嫌疑人蒲某某进行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0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 忠

检察官助理:卢 敏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878129****)。

2.本案卷宗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同意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具结书》1份。

5.《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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