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于2017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被息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1日至20年4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蒲某某在息烽县永靖镇永红村枧槽沟组的肖肖汽车修理厂内,将被害人肖某某修理的中集牌重型罐式货车的配件(发动机前、后胶垫各1个、发动机前支架坐子1个、牙箱右支架1个、减震器上支架1个、减震器下支架1个、减震器2个、水箱支架2个、钢板缓冲胶垫2个、50吨千斤顶1个)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66元。
2.2019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蒲某某到息烽县永靖镇坪上工业园区息烽农特食品研发公司工地内,将被害人张某某的普通钢管架子扣件90个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被盗扣件单价为人民币3.79元,总价值人民币341.1元。
3.2019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蒲某某到息烽县永靖镇坪上工业园区息烽农特食品研发公司工地内,将被害人张某某的普通钢管架子扣件78个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被盗扣件单价为人民币3.79元,总价值人民币295.62元。
4.2019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蒲某某到息烽县永靖镇龙泉大道人和里别墅1-4号楼工地内,将被害人谭某某的非标14螺杆(有螺帽)1160根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被盗螺杆单价为人民币1.66元,总价值人民币1925.6元。
5.2019年11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蒲某某到息烽县永靖镇龙泉大道人和里别墅1-4号楼工地内,将被害人谭某某的非标14螺杆(有螺帽)盗走355根,后被告人蒲某某准备骑摩托车离开时在龙泉大道被息烽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螺杆单价为人民币1.66元,总价值589.3元。
案发后,被盗的1515根非标14螺杆(有螺帽)被息烽县公安局找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张某某、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资料、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17.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息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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