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四川省**市**区**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9年11月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下午,被告人蒲某某在福安市****电机有限公司厂房门口盗窃三台水泵,得手后将上述三台水泵在福安市城南街道商贸园交警大队旁的废品回收站销赃给林某某,得款四、五百元。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台水泵的价值为人民币8730元。
案发后,被告人蒲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员电子档案、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价成本、海龙电机销售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被盗水泵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监控视频制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容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89页,检察卷壹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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