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509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万州区**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23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1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江苏省苏州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关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6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蒲某某在本市天心区“**嘉苑”**街,趁人不备之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乙放在该街“**宠物店”门口凳子上的1个黑色单肩手提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2700元、现金日元3万元(折合人民币1800余元)和1个“LV”钱包、1瓶香水、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2、2019年2月19日1时许,被告人蒲某某在本市天心区**街道“**城”小区,采取插卡开锁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房周某乙家中实施盗窃。被告人蒲某某在儿童房内抽屉、衣柜翻找财物时,被房主被害人周某乙发现后迅速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当场从其身上起获作案用的黑色口罩1个、开锁卡片6个、小手电筒1个等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现场照片、购物发票、取款凭证、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周某甲、周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并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蒲某某在实施本案第2笔犯罪行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利军
2019年7月12日
附: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3张;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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