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5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1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蒲某某原系上海虹桥火车站保洁员。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蒲某某将自己在火车站内拾得的14张居民身份证分三次卖给王某某(另案处理),从中获利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非法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王振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四某某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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