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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蒲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兰溪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蒲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到兰溪市上华街道**轮胎店门口将门口的一只汽车轮毂及两个压圈盗走。

 2.2019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蒲某某与丈夫孙某某(另案处理)骑电动三轮车到兰溪市上华街道**轮胎店门口,将门口的一只汽车轮毂盗走。

3.2019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蒲某某与丈夫孙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到兰溪市上华街道**村**号店门口,将门口的二只汽车轮毂盗走。

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240元。

4.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蒲某某在金华市婺城区**镇**线(**村路段)**经营部门口处将路边的垃圾桶盗走。被告人蒲某某因该盗窃违法行为于2019年4月17日被婺城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资料、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岳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鉴定意见:关于对废旧轮毂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小燕

                                 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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