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81989********,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蒲某某途经桂林市七星区**路**小区**栋**号商铺时,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商铺旁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车牌号:桂B****D,价值人民币528元)没有拔走车钥匙,其趁周围无人之间,直接将该电动车盗走,后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赃。
2.2020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蒲某某途经桂林市叠彩区**乡**村**号时,发现被害人文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灰色小飞哥牌电动车(车牌号:桂C****0,价值人民币1263元)没有拔走车钥匙,其趁周围无人之机,直接将该电动车盗走,后因销赃不成将该车丢弃在桂林市象山区**路**号后门旁,并把钥匙丢弃在旁边的垃圾桶内。2020年8月7日,该车被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牌号为桂C****0的小飞哥牌电动车一辆;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销售凭证、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张某某、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8.现场视频监控录像及被告人对相关截图的指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蒲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土贵
检察官助理:罗继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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