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7〕2359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乡**村**组。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蒲某某去到本区**城**生活区**栋,从外墙攀爬上楼后从外阳台进入学生宿舍实施盗窃,分别在**房盗去被害人林某某的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华为手机一部;在**房盗去被害人黄某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盗去被害人吕某某白色小米手机一部、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在**房盗去被害人曾某甲黑色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950元)。
2017年9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蒲某某去到本区**城**生活区**栋,同样利用上述方式实施盗窃,分别在**房盗去被害人伍某某黑色联想笔记本一台、白色华为手机一部;在**房盗去被害人曾某乙黑色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670元)、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台(价值人民币1710元),盗去被害人李某某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670元),盗去被害人黄某乙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瑶
2017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案发后,被告人蒲某某家属已退赃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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