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公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镇**街**号。因本案,经渠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渠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蒲某某窜至渠县渠江三小幼儿园旁的巷道内,采取用医用镊子夹取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上衣口袋内一部OPPOR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51.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采取扒窃方式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营辉
(院印)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物证镊子一把。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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