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蒲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公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镇**街**号。因本案,经渠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渠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蒲某某窜至渠县渠江三小幼儿园旁的巷道内,采取用医用镊子夹取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上衣口袋内一部OPPOR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51.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采取扒窃方式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营辉

(院印)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物证镊子一把。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