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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盗窃案)_卡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卡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卡检公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蒲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8******** ,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捕前住西藏昌都市卡某某**街**广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西藏昌都市卡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本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藏昌都市卡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蒲某某作为西藏昌都市卡某某**酒店**楼茶楼的服务员,趁茶楼吧台无人情况下,从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吧台处的钱包内盗取人民币2200元(贰仟贰佰圆),后于2019年6月21日晚上再次趁吧台无人从被害人李某某钱包内盗取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圆)。西藏昌都市卡某某公安局于2019年6月21日23时25分将被告人蒲某某抓捕归案。到案后被告人蒲某某将盗窃得来的赃款人民币4700元(肆仟柒佰圆)上交至办案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被告人某某在西藏昌都市卡某某**酒店**楼茶楼吧台盗窃的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为人民币4700元(肆仟柒佰圆),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卡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赤勒平措

书  记  员:措    珍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附注:

1. 被告人蒲某某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 卷宗2册共计79页随案移送;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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