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无身份证号码,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威某某**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被威某某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继续被威某某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蒲某某到中铁上海局一工区梁场(三桃乡斑竹村岩洞湾村民小组宜毕高速路段)盗窃螺纹钢,存放于其居住在**乡**村**组房屋外面的沟里和竹林里。经鉴定,被盗窃螺纹钢价值35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筋(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孙某某、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实施盗窃行为时已满六十五周岁,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蒲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执行,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迎庄
检察官助理:王俊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指定在威某某**乡**村**村民小组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80861****,1580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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