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蒲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镇**村**组**号。2017年12月1日因盗窃和吸毒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二十日;2018年3月25日、2018年6月29日、2018年9月27日因吸毒,三次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22本院依法不批准逮捕;2019年7月1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7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蒲某某从南充市顺庆区乘车至南充市嘉陵区紫府路附近,后步行至嘉陵区长城中路豪爵网咖门口,将被害人文某某停放在该网咖门口的一辆红黑色玫瑰之约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在骑行途中被盗电动车发生故障,蒲某某遂将被盗电动车内的六只12V蓄电池拆卸后,把电动车遗弃在长城中路附近。随后蒲某某将被盗电动车蓄电池在顺庆区学院街变卖。
经嘉陵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电动车进行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3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93元,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成业
1.被告人蒲某某现被指定监视居住于南充市嘉陵区安康医院。联系电话19960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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