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74********,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恩施市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7月,被告人蒲某某明知张某某采伐的林木数量已经超过采伐许可证限额的情况下,仍以每平方米850元的价格收购,并先后支付张某某人民币34500元。综上,被告人廖某某共计收购林木立木蓄积52.0689立方米。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蒲某某自动到恩施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世彦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位于恩施市**乡**村**组**号的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8672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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