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村平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下午15时许,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菜园后四队小路上,被告人蒲某某因琐事与正在工作的环卫工人杨某某发生争执,后对其拳打脚踢致被害人杨某某头部受伤。经呼和浩特市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荣
检察官助理:鲁存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贰册,视听资料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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