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8196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1982年5月被劳动教养两年;因犯盗窃罪,于1985年9月被劳动教养两年;因逃跑,于1994年11月被延长劳动教养三个月;1996年9月脱逃;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本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晚,被告人蒲某某因与李某某的矛盾到本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号找李某某未果,并与李某某妻子、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吵,之后被告人蒲某某称要检查被害人刘某某女儿李某甲的身体,并用菜刀将上前阻止的被害人刘某某颈部割伤,致其颈部外伤、失血性休克、电解质紊乱。案发后被告人蒲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2019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锦江区挡获被告人蒲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强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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